云南省镇雄县2013年

发布者:外国语学院 发布时间:2013-06-13 浏览次数:2093

    为加快推进我县高中阶段教育发展,巩固提高两基成果,促进职业教育加快发展。按照《昭通市2013年公开招聘高中、中专(职高)优秀专业教师办法》(昭市教联〔2013〕3号)的规定,现将我县2013年公开招聘高中、职高优秀专业教师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和范围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中国公民政治权利,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83年7月31日后出生),国民教育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及其以上学历的,年龄放宽到35周岁以下(1978年7月31日后出生)。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教育,服从安排。

 
(三)具有岗位所需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具备相应岗位的教师资格证(高中优秀专业教师的教师资格证书须与所报岗位的专业相同),所报岗位与所学专业对口(以毕业证书的专业为准)。具体要求:

 
1.普通高中优秀专业教师限招2013年国民教育全日制全国重点院校(国家211工程院校)和省级高等师范院校本科及其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

 
2.中专(职高)优秀专业教师限招2013年国民教育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二本及其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

 
3.国民教育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及其以上学历的可放宽到2011年及以后毕业的学生。

 
(四)在大学学习期间若有补考科目或有违纪违法记录的考生不纳入招聘对象。

 
二、招聘岗位

 
我县今年将招聘高中(职高)教师108个,分学科岗位情况见附件1《镇雄县2013年公开招聘高中、职高优秀专业教师岗位设置表》。

 
三、招聘要求

 
应聘毕业生在报名时需持本人《身份证》、《教师资格证》、学校出具的在校生证明、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免冠照2张。每位考生只能应聘一个岗位。

 
四、考核录用

 
(一)组织面试。面试工作由专家评委负责。按招聘学科组织应聘人员到现场随机抽签确定面试顺序,考生面试结束后,由面试专家评委分别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其余专家评委的平均分即为考生的面试得分,面试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二位,面试成绩由纪检监察人员核实签字后,交由面试专家评委组组长当场向考生宣布面试成绩。若最后成绩出现相同,须加试一次,在参加面试的人员中遴选出优胜者作为拟聘人选。

 
(二)拟聘人选公示。面试工作结束后,县教育局根据考生面试成绩,从高到低确定拟聘人员,并将拟聘人员名单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审核后在昭通教育网、昭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等网站对拟聘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毕业学校、所学专业、面试成绩、招聘学校、招聘岗位、父母姓名及工作单位等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天。

 
(三)组织体检。拟聘用人选公示无意见后,由昭通市人社局统一安排组织在昭通市级及以上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云南省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

 
(四)办理录用手续。体检合格者,分别由学校及主管部门签署意见,作为意向性拟聘用人选。拟聘用人员由人社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录(聘)用手续,并由学校与该生签订一年期聘用合同(试用),所签订的聘用合同在30日内送人社部门鉴证。普通高中优秀专业教师办理录用手续时间为2013年7月31日前;中专(职高)优秀专业课教师办理录用手续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前。

 
(五)办理转正手续。试用期满,考核为合格及以上人员,办理转正手续,由学校继续聘用,正式签订聘用合同并鉴证。考核为不合格者,由学校按规定的相应程序,解除聘用。

 
五、其它事项

 
(一)县教育局严格执行选拔条件、标准,广开选才渠道,切实选拔优秀人才充实教师队伍。

 
(二)在组织招聘时尚未取得教师资格证的,可延长到办理录聘用手续时提供。若届时仍然未取得教师资格证的,则不予办理录聘用手续。

 
(三)凡已录用的人员,自通知之日起,30日内无故不到学校报到者,由学校上报教育、人社部门取消聘用资格。签订聘用合同后,已录用人员必须在其聘用岗位服务5年以上,方可参加其他任何形式的招聘考试,否则教育、人社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四)整个录(聘)用工作,在昭通市招考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县人社、教育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律不予办理录(聘)用手续。若出现弄虚作假,将取消录(聘)用资格并严肃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五)县教育局将严格执行昭通市2013年公开招聘高中、中专(职高)优秀专业教师面试工作的规定,招聘工作在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

 
附件1、《镇雄县2013年公开招聘高中、职高优秀专业教师岗位设置表》

 
附件2、《镇雄县2013年公开招聘高中、职高优秀专业教师岗位设置表》中专业设置所含专业

 
附件3、招聘学校联系人员及电话号码

 
二0一三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