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语学院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

发布者:外国语学院 发布时间:2013-05-16 浏览次数:2443

1、事假
职工确因办理工作以外的特殊事项而需要请假,可给予事假。事假时间根据实际情况酌定,但全年累计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
2、病假
职工确因生病不能坚持工作,可准请病假。
3、丧假
职工直系亲属去世,可请丧假;丧假一般为3天(路程假除外),若需延长者,按事假对待。
4、产假
女职工正常生育,一般产假为90天。晚育(女年满24周岁)者,产假为100天,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满前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延长50天,男方护理假延长5天。女教师产假遇寒、暑假顺延。

二、请假批准程序

1、职工请假须写书面申请,说明请假原因,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病假要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病历。
2、所有请假人员,审批同意后生效,请假的具体过程:
①教师请假
提出申请→系主任签字→主管院长签字→学院办公室登记→学院教务办登记
②部门负责人请假
提出申请→主管领导签字→学院办公室登记→学院教务办登记
③行政、教辅人员请假
提出申请→主管领导签字→学院办公室登记
④领导干部请假
提出申请→书记、院长签字→学院办公室登记→学院教务办登记
3、请假必须由本人(本人不在时可由其委托人)在单位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生效。除特殊原因外,不得委托他人办理,也不得事后补假。
4、副处级干部除履行正常的请假手续外,还需报党委组织部批准。
5、职工请假期满,须及时到学院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否则,按超假对待。

 三、几点说明

1、请假未准、超假、续假未准而未上岗者或拒不接受组织分配工作者,均按旷工对待。
2、事假、病假和丧假遇国家规定的公休日不顺延。
3、请假除填写学校要求表格外还需下载填写《外国语学院教职工请假申请表》。学校要求表格交学院教务办、教务处;《外国语学院教职工请假申请表》交学院办公室。
4、此规定从制定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